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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

根据2024年5月2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最新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1)大股东因涉嫌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司法机关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或者判处不满六个月的刑罚;

(二)大股东因涉及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不满三个月;

(3)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全额缴纳罚款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少缴纳罚款的资金外。

2、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第一次出售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不得减持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3、上市公司大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4、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任何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5、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人在转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转让的股份。

6、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人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的下限按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7、上市公司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或者公司分立分配股份的,股份转让方和转让方应当合并计算大股东的身份,并在股份转让后继续遵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转让方和转让方应当在股份转让后继续遵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

8、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出售公司股份,不得进行以公司股份为合同标的的衍生品交易。

9、上市公司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计算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股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应当计算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

判断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具有大股东身份,应当通过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和他人账户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通过转换贷款但尚未返还或通过约定的回购证券交易出售但尚未回购的上市公司合并计算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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