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深圳两交易所自1996年源12月16日起,分别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的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即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上述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许多人将涨跌幅限制与涨跌停板混为一谈。实际上,涨跌幅限制是一种委托价格下限制,再证券价格达到波动限制时,并不停止交易,只是越过波动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而在涨跌停板规则下,证券价格达到波动限制时 ,就立即暂停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发股票上市的;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经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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