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2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于9月14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号)显示,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实业”)为江苏爱康科技(002610)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002610.SZ)持股5%以上股东。
2020年6月1日至8日,爱康实业在未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爱康科技股份4066万股。江苏证监局判定,爱康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爱康实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爱康实业成立于2007年3月20日,注册资本3亿人民币,刘启桂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邹承慧为实控人、大股东,持股比例97.59%。
爱康科技成立于2006年3月9日,注册资本44.88亿元,于2011年8月15日在深交所挂牌,邹承慧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控人、第三大股东,截至2020年6月30日,爱康实业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34亿股,持股比例14.13%,邹承慧持股1.22亿股,持股比例2.71%。
爱康科技于2020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动减持及未来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显示,2020年6月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爱康实业的告知函,因爱康实业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同时东北证券发现爱康实业普通账户内资产已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鉴于此,东北证券有权于2020年5月29日起按照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约定对爱康实业的账户资产实施强制减持,直至偿还完全部负债。截至2020年5月31日,爱康实业共结欠东北证券债务本金7238.91万元。爱康实业已于2020年6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953万股,2020年6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710万股。爱康实业收到东北证券口头通知,对方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累计不超过爱康科技总股本的1%。截至目前,爱康实业对东北证券的负债余额为5040.73万元。
爱康科技于2020年6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动减持的进展公告》显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控股股东爱康实业应在预披露15个交易日后方可实施减持,但东北证券未能执行。自2020年6月1日起爱康实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被动减持了托管在东北证券融资融券账户的公司股份数量4066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爱康实业持有公司6.3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3%,爱康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票7.83亿股,占公司总股本44.88亿股的17.4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81号
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2020年6月1日至8日,你公司在未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爱康科技股份40,660,000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加强对自身股票账户的管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9月14日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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