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标准第24号——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
为落实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稳步有序地做好企业债券过渡期后的日常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最近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标准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24号准则》)。
《管理办法》和《24号准则》征求公众意见后,市场各方广泛关注,总体同意修订的基本思路和调整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订建议。经过仔细研究,中国证监会吸收并采纳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修订和改进。
修订《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要求,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范,更好地促进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协调发展。二是加强防伪要求,夯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机制。三是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四是加强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第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再被列为暂停审计登记,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实施的规范性。
修订《24号准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债券募集资金投资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环境评价、规划等合规合法性文件,加强募集项目的合规性。二是明确部分债券发行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清单及相关说明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巩固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
《管理办法》和《24号准则》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企业)债券制度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巩固债券市场防伪、加强募集资金监管、防止非市场化发行的制度基础,更好地保障企业债券过渡期后的日常运行,促进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证券协会继续做好企业债券全链监管和服务,加强跨市场监管协调,改革发展,监管规范,进一步深化债券市场功能,更好地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
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债券过渡期后常规工作安排的公告
为贯彻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计职责转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办公厅关于实施修订后证券法的通知》,按照统一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促进协调发展,将企业债券纳入公司债券管理体系,努力发挥债券市场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现将过渡期后转常规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过渡期结束时间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计职责转移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45号),企业债券发行审计职责转移过渡期至2023年10月20日结束。
二、转常规后,企业债券受理、审核、注册等工作安排
(一)受理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受理,自2023年10月23日9时起受理,取消企业债券原预约申报。自2023年10月20日17时起,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不再受理企业债券项目。
(2)项目连接安排。结算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应当将过渡期结束前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转移到发行人申请文件中列出的交易所,交易所应当负责后续审查。对于过渡期结束前未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发行人可以选择交易所独立提交申请文件。
(3)审查注册安排。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的审查,并报中国证监会办理登记手续。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申请文件、审查登记程序,按照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4)发行备案安排。企业债券由交易所发行备案,并通过簿记备案系统发行。过渡期结束前已完成注册的企业债券项目,由注册批准文件中列出的交易所发行备案。
三、传统企业债券登记托管、监管、风险防控等工作安排
(1)企业债券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安排保持不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上市)交易、结算公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企业债券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应当按照相应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合作,继续做好企业债券交易组织、自律管理、风险监测等工作,根据现行工作职责,指导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银行间银行间贷款中心)等单位,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确保企业债券市场顺利运行。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企业债券纳入公司债券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公司(企业)债券监管和风险防治职责。
四、压实各方责任,共同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1)企业债券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有效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企业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受托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中介机构的实践规范和监督要求,为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3)企业债券相关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道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诚信、诚信,共同创造良好的市场生态。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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