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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金帝股票上市第一天被自己人借出证券做空后,同益中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票导致持股被误读,高淳资本以转换借出股票为借口非法减持等一系列事件后,转换被市场推到了风口浪尖。近日,沪深交易所终于向融资业务亮剑,修订了一系列交易业务和自律监管指南,解决融资业务暴露出的问题。  根据沪深交易所新修订的融资业务规则,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的大股东,因融资贷款持有5%以下的,仍按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约束,即不得非法减持、短期交易或以上市公司股票为目标的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这样,高淳资本式的“钻空子”减持就没有空子可钻了。  不仅如此,信息披露还安排了新的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无限制流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和再融资业务的具体情况。这里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初的持股数量和比例、报告期初的贷款股份数量和比例、报告期末的贷款股份数量和比例、报告期末的贷款股份数量和比例。  交易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前10名 名股东及前 10 无限销售流通股股东比上一份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核实变更原因是否涉及股东在报告期内参与转换业务。例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相关股东参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证券数量和比例,以及报告期末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公司股份数量和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从融资业务规则来看,融资信息披露显然是沪深交易所强调的一个关键问题。上述安排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转融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但在信息披露方面,上述安排也明显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这意味着信息披露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沪深交易所的安排来看,融资信息披露的重点是定期报告,即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然而,在定期报告的帮助下披露转换信息显然存在一些不足。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定期报告披露转融通信息,使信息内容不具有前瞻性和及时性。毕竟,再融资信息涉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就像大股东减持信息一样,这类信息的前瞻性和及时性非常重要。再融资信息通过定期报告披露,使信息成为诸葛亮事后的信息,不能作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参考和帮助。  其次,以定期报告为载体披露融资信息,容易使融资信息被定期报告的其他内容埋葬,毕竟,定期报告涉及大量信息内容,投资者甚至看不到,看定期报告,投资者更关注上市公司的业绩和股息。因此,转融信息很容易被投资者忽视,因为它们不突出,也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的效果。  因此,仅仅通过定期报告披露转融通信息显然是不够的。当然,有必要通过定期报告披露融资信息,但融资信息披露的内容不能局限于定期报告,融资信息披露的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使融资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及时、前瞻性,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其实做到这一点并不难。即参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规则,制定转换信息披露要求。例如,持有超过5%的大股东、战略投资者和董事、监事等重要股东计划通过转换渠道出借股份的,应当提前至少5个交易日进行专项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根据信息披露的内容调整相应的投资决策。这种信息披露是有效的信息披露,相反,不要提前进行信息披露,而是让相关股东悄悄出借股票做空股价,这显然是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做法,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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