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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10月到今年2月,短短几个月,中国证监会就融资问题发布了三份文件,逐步收紧业务,直至基本停止。客观地说,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这样做是必要的,确实有一定的效果。然而,关于转让融资的讨论并没有结束,一些安排的讨论仍然相当热烈,相关的公开发行基金将股票用于贷款,并提供给证券公司作为转让融资证券的来源,这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应该说,转融通是为了发展融券业务而推出的。两金融刚推出的时候,基本上只有融资,而融券之所以不能进行,不是因为没有客户需求,而是因为没有券源。中国的政策禁止裸卖空。如果客户想在市场上做空,他们必须能够借到相关股票。在早期,一些证券公司会购买部分股票来开展证券交易业务,但这个数字毕竟太少了。融资融券数量的过度失衡也不利于市场的稳定运行。因此,后来推出了转换融资,即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将股票借给证券公司,然后由证券公司借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借给客户进行证券交易操作。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将暂时不准备出售的流通股借给他人做空,这有利于增加股票的流动性,并在正常情况下获得一定的贷款利息。当然,如果贷款人需要考虑公司的市值管理,他们在这方面应该非常小心。然而,如果是大盘股,贷款数量相对有限,可能不会有太大的负面影响,这也是多年来融资规模可以增加的原因。  但现在看来,这一制度设计中存在一个漏洞,即允许公募基金转换所持股份。从相关数据来看,一些大型公开发行基金公司在这方面仍然非常积极,特别是热衷于借出ETF产品对应的股票,从而自然获得可观的利息。从表面上看,公开发行基金以自己的名义借出股票似乎没有违规,但问题是公开发行基金只是客户财务管理,这些股票的最终所有者是基金持有人,不属于自己的股票赚钱,即使钱最终分配给基金持有人,但总是有“越权”的嫌疑。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对于基金持有人来说,购买基金是为了希望基金的净值能够继续上升,最好在短期内大幅上升。公开发行基金借出相关股票,客观上增加了股票的抛售压力,至少在一定阶段不利于基金净值的上升。显然,公开发行基金利用其持有的股票进行整合和贷款,即使在当时的政策背景下没有违反规定,但也违反了市场伦理,因为其行为本身不符合基金持有人的基本利益。此外,原有的融资政策在这方面存在遗漏。理论上,不应允许以非最终持有人的名义股东持有的股票出借成为融资的目标。在这方面,做渗透性调查并不难,现在看来政策疏漏对市场的负面影响确实不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行为有其内在规则,这一规则也需要受到商业伦理的限制。一般来说,并非所有的钱都能赚到。特别是在明显侵犯客户利益的情况下,利润仍然是唯一的目标,不仅是一种短视行为,而且会极大地破坏自己的形象,最终得不偿失。在一些公开发行基金将其持有的股票借给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消息披露后,市场引起了轩然大波,受到了公众舆论的攻击,这表明违反商业道德是不受欢迎的。  近年来,金融工作突出了“政治、人民”的要求,内涵丰富,符合市场规律,满足社会需求的商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是人民性的体现。因此,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提出“政治性、人民性”,这也包含了商业伦理的要求。如果一种产品或规则在商业伦理上存在缺陷,则必须进行整改。因此,过去的融资政策需要进行更大的调整,公开发行基金不能通过贷款持有人的股票来赚钱应该成为一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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