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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2日,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集体诉讼案一审宣判,也是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目前来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作为《证券法》修改后的全新制度,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提高了维权效率。该制度对投资者、法院、公司都更加友好,对“首恶”的追责起到了示范作用,投资者维权又向前“跨出一步”。

  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判决

  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提交了依法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申请。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这起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的特别之处,就在于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按照新《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在本次案件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5.5万余名投资者的特别代表人参加集体诉讼。法庭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投资损失及其他风险因素等进行测算,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2019年《证券法》修改时创设的一个全新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之间的重要分别就是代表的主体不同以及关于人数的规定不同。它的特殊性在于,中国的投保机构截止目前只有两家,一家是投诉中心,另外一家就是投保基金,只有这两个机构才能提起代表人诉讼,所以被称之为特别的代表人诉讼。而普通代表人诉讼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律师、社会招募原告或者是投资者来提起的诉讼。

  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

  本次案件,不仅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集体诉讼案一审宣判,也是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实际上,在2020年5月13日,因康美药业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和21名责任人作出罚款和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决定。今年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又对负责康美药业财务审计的正中珠江会计所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在本次案件中,法院认为,康美药业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进行虚假陈述,造成了证券投资者投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马兴田、许冬瑾等组织策划财务造假,应对投资者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相关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导致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虽未直接参与造假,但签字确认财务报告真实性,应根据过失大小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本次案件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叶林表示,所谓的“首恶”的意思其实就是在虚假陈述案件当中,谁是组织者策划者和主要责任人,应该由这些人来承担主要的责任。可以看到,康美药业案件对主要的负责人作出非常强的处理。而对于责任相对较轻的人员,如在个别报告上签字的独立董事,则按照一定比例去确定赔偿责任,体现出区别对待的原则。

  他认为,在本次案件中,法院一审判决对于各负责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做了比较清楚的认定和裁判,突出了主要责任人去承担全部责任的思想,并给予较大强度的惩罚,起到了示范作用。

  投资者维权“向前跨步”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构建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责任追究机制的标志性案件。

  广州中院指出,在证券侵权民事诉讼中适用特别代表人制度,有利于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加大证券市场秩序司法保护的重要措施。

  “特别代表人诉讼本身标志着我们在投资者保护问题上采取了对投资者更友好的一种立法立场。” 叶林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好处就在于诉讼是由特别代表人的投保机构来组织进行的,仅在一个法院受理。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诉讼费有减免安排。对于涉案公司来说,也能免于长期、大量的诉讼困扰。

  在他看来,该案件涉及投资者5.5万余名,若按以往做法开展维权,将会是至少几千起案件分别诉讼,这些案件还不一定在一个法院。法院系统必然承受着大量的案件受理工作,而投资者本身也会面临着不同法院的往返和选择问题。由于不同案件选择的律师不同,可能会导致最终法院认定和处理出现分歧。另外,每个案件投资者可能都要承担不同数量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叶林认为,目前来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提高了维权效率。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过程虽然免不了一些完善补充工作,但该制度将会是个非常好的维权方式。



 

*ST康美股票行情:

(诊股日期:2021-11-13)


● 短期趋势:短期的强势行情可能结束,投资者及时短线卖出、离场观望为宜。

● 中期趋势:回落整理中且下跌趋势有所减缓。

● 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8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19.88亿股,占流通A股45.08%

综合诊断:*ST康美近期的平均成本为4.51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多头行情中,目前处于回落整理阶段且下跌趋势有所减缓。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不佳,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长期投资价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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