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周末在家专心致志地写东西,偶尔看到微信上的一条消息,说是昨天(4月18日)下午,A股上市公司“中电电机”创始人,现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王建裕翻墙进入竞争对手的厂房拍照,被保安人员现场抓获。
这件事情实在是太过戏剧性,太过匪夷所思,真相如何尚不得而知。正好我手头在写的东西就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服务产品操作指南,跑过来分析一下这个事件。
由于中国的刑法中仅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显然不适用于非法侵入厂房。现在没有信息涉及到“翻墙人”在厂里搞其他破坏活动等等,看来如果想追究“翻墙人”的刑事责任,接下来只能考虑刑法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了。偏偏这条的适用有个要件,就是要“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看来让“翻墙人”入罪这件事,难!
刑事责任难,那再看看有没有可能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责任。那首先就要分析这次被拍照的“商业秘密”是不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规定的“商业秘密”的三性,也就是“秘密性”,“有用性”,“保密性”。
被偷拍的华永电机称:“拍摄了我们的生产线和新产品,窃取我们最核心的商业秘密”,同时表示,“公司拥有被偷拍的电机的自主研发专利”。
如果是相同的技术,那么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这两种知产保护方式只能是择一。我估计华永电机实际想表达的意思是:这个技术已经提出了专利申请,现在还没公开,现阶段还属于商业秘密。
华永电机已经公开的专利申请都是2018年以前提出的。既然说这次被拍照的电机的技术是“最新”的,估计是2019年提出的专利申请,现在还没被公开。这样看来,“秘密性”是有可能成立的。
那么“保密性”又如何?那就要看华永电机是不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比如:放置该新产品电机的所有区域是否都处于工厂的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的保密区域?没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不是可以进出这个厂房?也就是说,如果从这个电机的外观上可以直接观察到的技术信息,在翻墙人拍照前已经公之于众,那这个技术信息就失去了“保密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从这个翻墙拍照事件可以总结出给企业的几点建议:
(1)如果是拍个照就能造成泄密的技术,还是要尽早提出专利申请为妥;
(2)申请发明专利尽量不要选择提前公开,这样可以在提出后18个月内让竞争对手搞不清新技术的具体情况;
(3)厂房等保密区域在规章制度上一定要有明文规定。内部人员的劳动合同要有保密条款,外来人员进保密区域要签保密协议。
(4)保密区域要多装摄像头,重点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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