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和被告人李小系兄弟关系。李大原从事送货工作,曾路过沁阳,见到过被害人周某的承兑汇票贴现的店面,因接触过承兑汇票,知道承兑汇票可以贴现。李大到附近经过踩点,找到李小并向李小提议抢劫周某的承兑汇票,但是不清楚周某每天的承兑汇票金额数。2017年5月24日18时许,李大和李小窜至沁阳市怀庆办事处玫瑰公馆小区4号楼电梯内,李大捂住周某的嘴,李小用李大购买的电击棒击打瑞兰的左腹部,周某因害怕而假装晕倒,李大、李小将周某随身携带的挎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2000元、银色苹果5手机1部、金额2582223.2元的承兑汇票26张。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300元。案发后,承兑汇票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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