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延安必康披露最新诉讼进展,本次涉及诉讼公告如下:
原告:浙商银行(601916)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延安必康(002411)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李宗松
2018年4月,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延安必康”)发行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8必康01”),债券代码为114335,期限为2+1年,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发行规模为7亿,债券起息日为2018年4月26日,计息期限为自2018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止,自2019年起每年4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到期日为2021年4月25日。同时,被告李宗松承诺为债券的兑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购买并持有面值2亿元债券,票面利率为7.5%,单张票面金额为100元。2020年4月25日,鉴于债券持有人已要求将其持有的债券回售给延安必康,故延安必康向债券持有人发出《征询意见函》,协商债券延期兑付事项。后经各债券持有人一致同意,债券本金的兑付日期由2020年4月26日延期至2021年4月26日;自2020年4月27日起,债券应付本息采取分期兑付方式。其中,延安必康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合计兑付不低于债券本金的50%和相应利息;剩余应付本息应于2021年4月26日完成兑付,若未按该分期兑付方式履行,债券全部本息即刻到期。同时,延安必康将其持有的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87.24%股权为“18必康01”债券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20年6月1日配合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2020年12月31日,延安必康未按约兑付不低于本期债券本金的50%和相应利息。原告认为,延安必康未能按约履行兑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债券全部本息已到期,延安必康应立即向原告履行兑付全部本息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被告李宗松应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兑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8必康01”)本金200,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8必康01”债券以本金2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7.5%的标准计算的期内利息10,273,972.60元;(3)请求判令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8必康01”债券以上述本金、利息之和210,273,972.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75%(年利率7.5%上浮30%)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4)请求判令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0元;(以上金额暂合计:210,473,972.6元);(5)请求判令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87.24%股权的处置款项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令被告李宗松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1、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200,000,000元、利息10,666,666.67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和利息之和210,666,666.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1年1月7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3、被告李宗松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宗松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4、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的87.24%股权处置后所得价款,按其持有的债券比例(七分之二)在股权处置款范围内受偿,不足都分由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5、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169.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9,169.86元,由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松共同负担。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1,099,169.8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52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作出的(2021)粤03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21)粤03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7页第七行“必康公司所出质的股权系面向全体债券持有人,股权处置款项权益归属于全体债券持有人,而非仅限于债券持有人浙商银行,浙商银行关于其就股权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补正为“必康公司所出质的股权系面向全体债券持有人,股权处置款项权益归属于全体债券持有人,而非仅限于债券持有人浙商银行,浙商银行关于其就股权处置款项相较其他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2021)粤03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8页判项四中“对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的87.24%股权处置后所得价款,按其持有的债券比例(七分之二)在股权处置款范围内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补正为“对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的87.24%股权处置后所得价款,按其持有的债券比例(2亿元/7亿元)在股权处置款(七分之二)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在案诉讼及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18必康债利息及本金归还,公司将按照判决书执行。本项诉讼涉及律师费41.4万元,案件受理费393.13万元,保全费2万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该诉讼事项对2021年度利润影响金额为3,039.13万元(利息),对利润的影响已在2021年度更正业绩预告中考虑。截止2022年5月20日,该诉讼事项对2022年度利润影响金额为1,548.70万元(包含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 短期趋势:短期行情可能回暖,可适量买进股票,作短线反弹行情。
● 中期趋势:下跌有所减缓,仍应保持谨慎。
● 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15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79.55万股,占流通A股0.05%
综合诊断:延安必康近期的平均成本为6.55元,股价与成本持平。空头行情中,目前反弹趋势有所减缓,投资者可适当关注。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一般。要点1今日资本先后减持三只松鼠、良品铺子,这背后除了自身在资金方面的需求外,更大的原因可能来自休闲零食行业本身竞争激烈、增速下滑的行业性特点。要点2主攻下沉市场、主打极致性价比,传统零食品牌面对量贩零食店的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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