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泛微网络(603039)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韦利东,副总经理隋清,副总经理王晨志,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金戈,财务负责人包小娟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给予其他处罚。
据了解,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韦利东、金戈、王晨志、隋清、包小娟:经查,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22836XD)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按规定审议、披露增资关联方事项上海亘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岩网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韦利东控制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亘岩网络构成你公司的关联法人。2018年3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点甲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甲投资”)向亘岩网络增资700万元。上述事项构成向关联人投资的关联交易事项,交易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2.37%。但你公司未及时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5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2022年4月19日才对上述事项予以补充披露。2019年1月,你公司向亘岩网络追加投资5000万元。交易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44%。但你公司未及时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且在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韦利东未回避表决,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也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5日才由董事会重新审议,2022年4月19日才对上述事项予以补充披露,2022年5月5日才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审议。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及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二)未按规定审议、披露向关联方出售房产事项你公司于2021年6月分别与李芹、顾正龙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出售你公司持有的江柳路888弄67号、江柳路888弄78号两套房产,交易金额分别为1345万元、1346.13万元。上述房产的实际购买人为你公司副总经理隋清、副总经理王晨志。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出售房产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及时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直至2022年4月15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2022年4月19日才对上述事项予以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项、第四十一条规定。(三)未按规定披露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2019年,你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员工向你公司副总经理王晨志提供借款,累计金额为265万元。截至2019年12月末上述借款已偿还。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也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及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四)未及时披露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事项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计提1,939.88万元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上述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的22.31%。但你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直至2022年4月19日才对上述事项予以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韦利东(身份证号码:330501197604******)作为泛微网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未勤勉履行职责,对泛微网络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金戈(身份证号码:340802197605******)作为泛微网络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未勤勉履行职责,对泛微网络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王晨志(身份证号码:310225197910******)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为上述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手方,未勤勉履行职责,对泛微网络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隋清(身份证号码:370631197609******)作为泛微网络副总经理,为上述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手方,未勤勉履行职责,对泛微网络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包小娟(身份证号码:330724197511******)作为泛微网络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履行职责,对泛微网络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说明如下: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以上人员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短期趋势:短期的强势行情可能结束,投资者及时短线卖出、离场观望为宜。
● 中期趋势:有加速上涨趋势。
● 长期趋势:已有48家主力机构披露2022-06-30报告期持股数据,持仓量总计5180.03万股,占流通A股19.88%
综合诊断:ST泛微近期的平均成本为53.77元。多头行情中,并且有加速上涨趋势。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一般。由于股市估值过高,伯恩斯坦将印度股市的评级由中性下调至低配。与此同时,该券商预测,在政策刺激下,中国股市有进一步的上涨空间。周四,伯恩斯坦法兴银行集团的亚洲量化策略师Rupal Agarwal和Cheng Zhang发布报告称,印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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