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证监决〔2020〕11号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锦华、倪伟勇、廖永华、潘笑盈、谭汇泓: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9月-2020年2月,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经开或公司)以子公司持有的定期存单为质押物为控股股东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锦源)借款提供了多笔担保,累计担保金额9.48亿元,累计质押定期存单9.95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为万丰锦源担保余额6亿元,质押定期存单6.26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为万丰锦源担保余额7亿元,质押定期存单7.31亿元;截至2020年5月28日解除担保前,公司为万丰锦源担保余额9.48亿元,质押定期存单9.95亿元。上述担保事项均未履行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决策程序,公司未在临时报告、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迟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了上述担保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万丰锦源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长春经开时任董事长吴锦华、时任总经理倪伟勇、时任财务负责人廖永华、时任董事会秘书潘笑盈、时任董事会秘书谭汇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长春经开、万丰锦源、吴锦华、倪伟勇、廖永华、潘笑盈、谭汇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公司要建立健全防范违规对外担保的内控机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相关人员要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10月29日
● 短期趋势:短期的强势行情可能结束,投资者及时短线卖出、离场观望为宜。
● 中期趋势:有加速下跌的趋势。
● 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3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1.38亿股,占流通A股29.57%
综合诊断:近期的平均成本为5.07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空头行情中,并且有加速下跌的趋势。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后续可继续关注。本文“关于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由壹米财经整理发布,欢迎转载收藏,转载请带上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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