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薛飞,男,1962年9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薛飞违法买卖华菱精工(603356)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精工)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薛飞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薛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1月10日,华菱精工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选举薛飞为公司董事,任职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
薛飞名下共有两个操作“华菱精工”股票的证券账户,分别为开立于申港证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申港证券账户),开立于申万宏源上海静安区康定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申万证券账户)。
经查,2019年8月13日至8月29日,薛飞本人使用其申港证券账户累计卖出“华菱精工”股票1,862,000股,卖出金额22,242,660元,卖出均价11.95元。10月22日,薛飞配偶使用薛飞申万证券账户买入“华菱精工”股票5000股,买入金额67,150元,买入均价13.43元。经测算,“薛飞”相关账户短线交易未盈利。
上述事实有《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证券账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薛飞在担任华菱精工董事期间,应当遵守2005年《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薛飞所持有的证券账户于2019年8月13日至8月29日卖出“华菱精工”股票后,在六个月内即2019年10月22日买入“华菱精工”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行为。薛飞允许配偶管理和使用“薛飞”的证券账户,已构成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同时,薛飞未能对自身名下的证券账户尽到注意义务,也未向家庭成员强调有关法律的禁止行为,未及时提醒配偶关注账户股票交易情况,致使相关买卖行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因此,薛飞应当对此次短线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薛飞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
● 短期趋势:该股进入多头行情中,股价短线上涨概率较大。
● 中期趋势:回落整理中且下跌趋势有所减缓。
● 长期趋势:迄今为止,共2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3.35万股,占流通A股0.04%
综合诊断:近期的平均成本为12.88元,股价在成本上方运行。多头行情中,目前处于回落整理阶段且下跌趋势有所减缓。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一般。日股日经指数周一(22日)持续下挫,为连续第4个交易日收跌,并且在3周以来首度跌破4万点关卡,指数报今年6月28日以来新低。 日经指数收盘跌464.79点或1.16%,收39599点。东证指数挫1.16%或33.30点,收2827.53点,连续第3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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