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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自今年1月份爆发票据违约危机后,众多持票人的维权问题再次成为焦点。而最近,有关华夏幸福的票据纠纷集中至廊坊中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其他法院有已经受理关于华夏幸福的票据案子,应当将案件统一移送至廊坊中院。对此票友们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票据起诉管辖常见的法律问题,下面由小编带你共同探讨。

一、应当关注哪些问题




(一)对于起诉华夏幸福的持票人来说,集中到河北廊坊法院管辖必然会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虽然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从理论上来说,可以选择任意前手。但在为了追求实际效果,还是尽量选择有支付能力的主体来起诉。
(二)如果持票人起诉的是是承兑人华夏幸福,并且已由廊坊市中院之外的法院受理立案,那么建议尽快联系立案法院,保障程序的正常进行。如果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而起诉的对象是其他背书人,此时管辖法院依据《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受廊坊法院集中管辖的限制,可以选择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二、票据纠纷管辖地法院的选择




    首先,票据权利引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只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含再追索权)属于票据权利。而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双方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
    第二,选择更近的法院一般有助于节省诉讼成本,同时要多关注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效率,综合衡量确定管辖法院。与票据相关的纠纷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纠纷、票据权利纠纷和非票据权利纠纷,同时在实务中各种票据类纠纷又可能与其他各种法律关系掺杂,使得该类纠纷十分复杂。这也使得法院的管辖具有明显的差异。因此,为了节省票据纠纷的成本、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强烈建议各位票友当面对重大复杂的票据纠纷时,及时委托对票据纠纷处理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来出谋划策,防犯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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